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山市税务局 > 通知公告 > 涉税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3 14:46: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中山海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304230200A):

我局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税稽处[2021]39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24176767—24176786、23702252—23702271,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49398355—49398374,金额合计5754369.81元,税额合计978242.87元,价税合计6732612.6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