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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2 14:44: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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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L03077444D)

我局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税一稽处[2022]327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对你单位购进货物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全额追缴你单位2016年6月已抵扣的税额66346.4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317.32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6月教育费附加1990.39元。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等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1326.93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72981.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未在所属期2015年10月转出的进项税额84757.35元加收增值税滞纳金16739.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773.41元;对未在所属期2015年11月转出的进项税额84821.28元加收增值税滞纳金15522.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712.5元;对未在所属期2016年1月转出的进项税额84854.55元加收增值税滞纳金1260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03.36元。上述增值税滞纳金合计44862.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合计1689.2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小榄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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