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山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1 09:15: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由于我市近年建设工程造价变动较大,《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中所明确的房产原值核定标准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