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2 16:26:4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1

名    称

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和执行期限确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四条第四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适用条件

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含定额税率),根据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征率(含定额税率),应根据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

3.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予以抵减。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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