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9.15 |
名 称 |
确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 |
权力类型 |
具体征管规则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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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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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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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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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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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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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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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深圳市)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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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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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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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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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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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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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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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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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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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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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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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确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具体期限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省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省税务机关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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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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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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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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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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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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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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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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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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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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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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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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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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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管辖法院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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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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