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1-05-24 17:12:5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8.1

名    称

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六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适用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2.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省税务机关应当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选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或终止离境代理机构服务。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退税代理机构存在规定情形的,应逐级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海关等部门后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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