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11 |
名 称 |
企业印制发票的审批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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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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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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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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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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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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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内列名企业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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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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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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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2.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3.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4.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5.参加政府采购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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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
法定办理期限 |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
承诺办理期限 |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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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确定采购结果,并与发票印制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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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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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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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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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含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确定的要求进行到货验收,确保印制企业交付的发票满足使用要求,验收结果作为付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2.对出厂后的发票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的,按照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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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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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20-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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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20-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查询进度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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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票准印证》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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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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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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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印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程序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照规定为印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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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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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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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邮政编码:5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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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邮政编码:5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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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的公告》予以确定,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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