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9 17:33:2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8.1

名    称

加收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内列名企业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

 

适用条件

1.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3.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

4.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20-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进行咨询

进度结果查询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20-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查询进度结果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

邮政编码:51062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

邮政编码:51062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的公告》予以确定,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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