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8 |
名 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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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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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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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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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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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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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内列名企业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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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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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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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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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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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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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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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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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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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限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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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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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20-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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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20-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查询进度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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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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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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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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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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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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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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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邮政编码:5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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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邮政编码:5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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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的公告》予以确定,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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