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个体工商户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2021年第二季度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正常户)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2021年第二季度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