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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关于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公告
(2022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2-01-11 15:23: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1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纳税人名称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穗海税 税委 〔2022〕 1号 广州日报社 江永忠 代征个人取得款项应缴纳的增值税、各项附加税费 2022/1/10 2022/12/31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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