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1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纳税人名称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穗海税 税委 〔2022〕 1号
广州日报社
江永忠
代征个人取得款项应缴纳的增值税、各项附加税费
2022/1/10
2022/12/31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