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2022年3月3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
纳税人名称 | 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
1 | 穗海税 税委 〔2022〕 2号 |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邱衍庆 | 代征个人取得款项应缴纳的增值税、各项附加税费 | 2022/3/1 | 2022/12/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 ||||||
主管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