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为了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便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数字经济相关税收优惠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对数字经济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以税费种分类为脉络,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编制形成《数字经济税费优惠政策一本通》。
本指引收录截至2024年12月6日的税费优惠政策,供学习参考使用,如遇政策调整或新增,请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
二、支持创新创业发展政策
(二)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0 部委令 2005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 5 部委令 2003 年第 2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4.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 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 2003 年第 2
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即 2015 年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 2
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 2 年。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 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相关规定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1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四)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2.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3.
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5.根据《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五)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2.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5.根据《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六)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 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2.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5.根据《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七)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5.根据《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八)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上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3.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4.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
5.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规定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 2019 年 3 月 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 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根据《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