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以及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名单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2021年第二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2021年第二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