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契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8-19 16:33:5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1.9.2契税减免)

 

基本信息

   

1.9.2

   

1.9.2契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契税征收点)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65号二楼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23

适用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契税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契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426611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23

020-89000084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 020-380011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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