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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投诉举报及公示意见建议途径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3-11-13 10:23:5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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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因对越秀区税务局下辖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向越秀区税务局提出申请;因对越秀区税务局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向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提出申请。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