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1.22委托代征)
发布时间:2020-08-25 12:45:2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2

   

委托代征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3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A01040《委托代征协议书》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点击展示)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123121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

020-8123136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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