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及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予以公告(见附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0年第4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0年第4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