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1年3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2021年第一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企业、单位)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2021年第一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企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1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