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纳税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0-08-24 10:03: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6.6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6.6

名    称

纳税信用评价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地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9号楼11-18F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9号楼11-18F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横琴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二层147-15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9号楼11-18F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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