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4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
发布时间:2020-08-28 16:11: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31.1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31.14

名    称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

2.《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第一条、第二条

3.《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第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地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9号楼11-18F

适用条件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划转项目及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的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多征、减征、免征、缓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

2.截留、占用、挪用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9号楼11-18F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横琴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二层147-15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9号楼11-18F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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