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县(区)2025年第1季度(截至3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2025年4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县(区)2025年第1季度(截至3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