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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非正常户公示
发布时间:2021-04-16 09:47: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相关规定,附件中的纳税人已被我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状态纳税人(截止2021年3月31日),现予以公示。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

2021年4月16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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