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小平等11户纳税人:
你单位(个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个人)于2023年8月2日前,向我局办理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个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