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国南等27户纳税人:
事由:未按照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个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于2023年4月16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欠缴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