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码 |
6.4.3 |
名称 |
发票真伪鉴别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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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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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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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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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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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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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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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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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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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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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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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
承诺办理期限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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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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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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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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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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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对鉴别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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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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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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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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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 《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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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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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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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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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3289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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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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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号 联系方式:0762-382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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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号 联系方式:0762-3888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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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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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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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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