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纳税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0-08-26 17:57: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6.6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6.6

名称

纳税信用评价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承诺办理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

《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2-328966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联系方式:0762-382900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

联系方式:0762-388893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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