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8-26 17:37: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4.4.1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4.4.1

   

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适用条件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裁量标准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2、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3、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1.以下情形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

6)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

1)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2)依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拟给予减轻处罚或由《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档次调整为处罚相对轻的档次的;

3) 依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拟给予从重处罚的;

4)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2-328966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联系方式:0762-382900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

联系方式:0762-388893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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