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发布时间:2020-08-26 17:56: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6.5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6.5

名称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适用条件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需纳税担保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相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承诺办理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

《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2-328966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联系方式:0762-382900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

联系方式:0762-388893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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