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企业所得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8-26 14:30: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4.2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4.2

   

企业所得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务行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2-328966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联系方式:0762-382900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

联系方式:0762-388893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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