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代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0-08-26 18:00: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8.7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8.7

   

代开发票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2-328966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

联系方式:0762-382900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

联系方式:0762-388893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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