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1 16:53:5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

信息

   

1.20

   

核定应纳税额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办理

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

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

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

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

查询

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

及样本

――

结果公示

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

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2-6808977

投诉受理

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2-6808966

信访受理

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0762-6808922

法律

救济

行政复议

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62-3888938/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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