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0 |
名 称 |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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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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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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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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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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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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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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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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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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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建设大道西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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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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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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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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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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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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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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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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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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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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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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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2.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需要销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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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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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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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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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 查询 |
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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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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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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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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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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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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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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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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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0762-6808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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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2-6808823/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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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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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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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言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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