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7 |
名 称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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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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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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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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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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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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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建设大道西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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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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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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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必报)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必报)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适用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 4.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申请适用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 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C表) 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适用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的非居民企业) 7.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除不能提供该资料的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外) 8.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非居民企业) 9.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 1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 11.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应享受而未享用税收协定待遇,需要申请退税的) 12.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非居民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13.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适用于委托投资) 14.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适用于委托投资) 15.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以前未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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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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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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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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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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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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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的享受协定待遇相关申报信息、报告表和资料进行抽查,审核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抽查对象应重点涵盖来自实际税率较低的国家(地区)、信用不良或享受协定优惠金额较大的非居民纳税人: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于季度终了3个月内对该季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抽查,同一条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享受该条款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户数的30%。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其他条款待遇的,于季度终了6个月内对该季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抽查,同一条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享受该条款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户数的10%。 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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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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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申报所得类型及适用协定条款是否正确,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税款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滥用税收协定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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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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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 查询 |
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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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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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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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非居民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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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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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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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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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0762-6808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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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2-6808823/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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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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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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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言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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