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4 |
名 称 |
代开发票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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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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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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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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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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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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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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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建设大道西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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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以代开发票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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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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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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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办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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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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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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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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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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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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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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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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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 查询 |
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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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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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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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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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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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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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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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2-6808922/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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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2-6808823/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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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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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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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言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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