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5.3 |
名 称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财税〔2006〕44号、财税〔2008〕65号、财税〔2011〕62号修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佗城镇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建设大道西13号 | ||||||||
适用条件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能够按实际经营额征收,其生产、经营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采取定率核定征收: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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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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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 查询 |
www.etax-gd.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
结果公示 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77 | ||||||||||
投诉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66 | ||||||||||
信访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2-6808922/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2-6808823/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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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言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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