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4 16:06:2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3.1.1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佗城镇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建设大道西13号

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

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

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2-6808977

投诉受理

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2-6808966

信访受理

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0762-680892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0762-6808823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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