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4 |
名 称 |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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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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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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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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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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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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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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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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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佗城镇)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建设大道西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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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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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1、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60日内缴纳的,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罚款; 2、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60日内仍不缴纳的,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3、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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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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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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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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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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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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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1.以下情形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 (6)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 (1)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2)依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拟给予减轻处罚或由《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档次调整为处罚相对轻的档次的; (3)依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拟给予从重处罚的; (4)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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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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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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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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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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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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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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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 查询 |
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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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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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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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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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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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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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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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0762-6808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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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0762-68088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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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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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言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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