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2 |
名 称 |
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www.etax-gd.gov.cn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车田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建设大道西13号 | ||||||||
适用条件 |
1.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2.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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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 查询 |
www.etax-gd.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 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77 | ||||||||||
投诉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66 | ||||||||||
信访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0762-6808922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2-6808823/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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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言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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