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出具
发布时间:2020-08-27 09:11:0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18.2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出具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12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新城大道

适用条件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必报)

2.已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3.出口发票(生产企业申请时提供)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受托方企业提供)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762-12366

2.网络咨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2-432920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新城大道0762-433557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0762-388893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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