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7.2 |
名 称 |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出具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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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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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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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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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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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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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东园大道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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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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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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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必报) 2.已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3.出口发票(生产企业申请时提供)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受托方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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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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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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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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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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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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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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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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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电话咨询:0762-12366 2.网络咨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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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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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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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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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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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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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4329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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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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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新城大道0762-4335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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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新城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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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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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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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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