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3.2 |
名 称 |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www.etax-gd.gov.cn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隆街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隆街镇、溪山镇、田源镇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隆街镇105国道旁 |
||||||||
适用条件 |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减税、免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必报)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电话咨询:0762-12366 2.网络咨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www.etax-gd.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432920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新城大道0762-4335571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新城大道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