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3环境保护税核定
发布时间:2020-08-27 10:17:5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15.3

   

环境保护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隆街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隆街镇、溪山镇、田源镇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隆街镇105国道旁

适用条件

实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的;或者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必报)

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4.《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通知)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762-12366

2.网络咨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2-432920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新城大道0762-433557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新城大道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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