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缓缴
发布时间:2020-08-26 10:11:5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26.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缓缴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条、第十六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埔前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黄冈实验中学边广发银行对面

 

适用条件

广东省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762-12366

2.网络咨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东11号,0762-283300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东11号,0762-283309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东11号,0762-283309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东110762-283301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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