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2.1 |
名 称 |
批准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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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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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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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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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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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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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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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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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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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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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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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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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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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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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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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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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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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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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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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通知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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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缴纳税款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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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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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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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电话咨询:0762-12366 2.网络咨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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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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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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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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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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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税收分析应对工作流程的; 2.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分析风险、组织应对; 3.其他违纪违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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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3888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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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762-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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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131号 0762-3888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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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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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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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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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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