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2 |
名 称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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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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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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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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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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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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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兴源路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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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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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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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 检举人身份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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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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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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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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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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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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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2.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3.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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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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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电话咨询:0762-12366 2.网络咨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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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查询:12366、0762-329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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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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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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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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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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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3888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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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762-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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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131号0762-3888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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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131号 0762-3888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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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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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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