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发布时间:2020-08-26 11:02:0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3.3

名    称

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柏埔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临江镇、柏埔镇、黄塘镇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临江镇梧峰大道、广东省河源市柏埔镇圩镇大道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A0705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2-782042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安良大道与新安大道交叉口西南50米

0762-782181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号

0762-388893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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