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8.1 |
名 称 |
教育费附加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紫金县政务服务中心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紫城镇金山大道 |
||||||||
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同法定办结时限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缴纳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7820420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安良大道与新安大道交叉口西南50米 0762-7821815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号 0762-3888938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