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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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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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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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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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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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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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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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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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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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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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 单位
þ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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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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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þ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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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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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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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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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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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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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ax-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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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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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þ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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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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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 即办
þ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þ 网上办理
þ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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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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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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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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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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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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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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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澳头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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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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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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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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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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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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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享受增值税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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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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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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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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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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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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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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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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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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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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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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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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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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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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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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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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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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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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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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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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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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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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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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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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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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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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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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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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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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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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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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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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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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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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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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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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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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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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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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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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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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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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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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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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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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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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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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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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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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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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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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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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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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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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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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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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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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