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1.1.5)
发布时间:2020-08-19 11:57:49来源:澳头税务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1.5

   

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þ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þ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þ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þ 即办

þ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þ 网上办理

þ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澳头税务所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澳头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街道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

适用条件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条件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核准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